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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方起诉是因另一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所致,则律师费属于违约方拒绝履行合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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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方起诉是因另一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所致,则律师费属于违约方拒绝履行合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关键词
律师费 律师费承担 违约 拒绝履行合同 实际损失裁判要旨
原告(守约方)提起本案诉讼,是因被告(违约方)拒绝继续履行双方所签合同的违约行为所致,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其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法院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无不当。案例索引
【洛阳市城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洛阳龙武置业有限公司及洛阳市鹏燕翔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21)最高法民申2218号
案 由: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01月20日
裁判意见(节选)
【案情补充】洛阳城建公司申请再审称,洛阳龙武公司构成违约,无履行债务的能力,洛阳龙武公司自签订合同后一直未履行缴纳契税、土地增值税的义务,不履行过户前置手续,构成实质性违约和以不作为方式表明不履行合同,二审判决支持洛阳龙武公司5万元律师费缺乏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本案中,洛阳龙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因洛阳城建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违约行为所致,洛阳龙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其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判令洛阳城建公司向洛阳龙武公司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洛阳市城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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